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情况下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政府,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政府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所以对于但是人来说首先合理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限才是关键,所以具体的问题分析有着实际的意义,另一方面就是合理的使用有关的方式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从而发挥土地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女工三期的待遇是怎样的?
      女工三期的待遇是怎样的?单位女性职员三期的待遇:根据“三期”女职工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


·土地使用权的到期缴税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到期缴税的规定是什么我国人民在这土地进行使用的时候,都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并且交纳相应的税费,才可以合法的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离婚看似是两个人的事情
      离婚看似是两个人的事情,实则影响到了三个家庭,两边的大家庭,自己的小家庭。离婚还牵扯着一系列的问题,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配还有最最最重要的抚......


·我国潍坊工伤伤残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
      在山东潍坊部分不幸遭遇到工伤的员工,因为工伤直接导致员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可能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一方面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对员工本人赔偿,......


·不予提请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提请逮捕的情形有哪些?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


·童工的保护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童工的保护方式: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驱逐出境方式有几种,驱逐出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刑事处罚中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里面只有驱逐出境是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而对于我国公民却是不能适用驱逐出境的。并且关于驱逐出境的方......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也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很重要的就......


·工伤赔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若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而经过认定确实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此时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申请进行工伤赔付,其实也就是获得工......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私募的区别是什么?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


·信用证打包贷款的法律风险
      打包贷款协议是银行就贷款事宜与出口商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借款金额。通常以信用证金额折成人民币计算,一般按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