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上没有违约金怎么计算?

合同上没有违约金怎么计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违约责任的赔偿金如何计算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民法典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第一,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过错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则。第三,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怎样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在约定违约金时应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既然是约定违约金,那么在约定违约金时就不能完全依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况且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本来正常规范的合同只要是与金钱交易有关的就应该直接约定好相关的违约金,但是因为社会上人情往来比较复杂甚至也是因为当事人比较粗心而遗漏了违约金的事项,但是如果有一方实际违约造成很大损害的还是要根据法律来给付与银行相等的利息作违约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需要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资料,简而言之就是提交行政诉讼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诈骗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诈骗罪可以判缓刑吗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


·被告能推迟开庭时间吗?
      被告能推迟开庭时间吗?一、被告能推迟开庭时间吗?被告本人不能推迟开庭时间,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候,是可以延期开庭的,不过是否延期是由法院......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吗?
      刑诉移送管辖后要告知吗?会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现在的房价节节升高
      现在的房价节节升高,让很多想买房的人望而止步。对想买房而资金不足的人来说,贷款是他们最终的选择。如今贷款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家都不知道贷款......


·民事诉讼开庭前被告准备哪些材料
      一,民事诉讼开庭前被告准备哪些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民事起诉状(至少要准备被告的人数1份);3、基本的证据材料。对于民事起诉状......


·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注: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


·书面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书面赠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一、书面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您都知道的是我国普通的一般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也就是意味着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这两年内行使。但是还是海商案......


·一、在羁押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一、在羁押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非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约定出现此类情况如何处理,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
      贵州征收土地补偿毕节的标准是怎样的?近年来,贵州毕节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在对外扩张的同时,一些郊区土地被陆续占用。被征地的农村,会分到一笔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