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卖房子公证后付钱的法律规定?

卖房子公证后付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屋买卖不过户,首先,先公证,再付房款,建议找家银行做资金监管,会安全很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对于交易来说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不能很好的利用有关的规定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会被侵犯,对于房屋买卖就是如此,所以在一定的时间里,自己一定要清楚有关的规定后在作出相关的行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如果司机醉驾就一定是全责吗?
      如果司机醉驾就一定是全责吗?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负全责,原因如下:1、根据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安置房买卖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目前最为普遍的经济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在入职的过程当中,为了避免自身的法律权益受到侵犯,同时也是为了更......


·一般起诉离婚要哪些证件?
      夫妻中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以书面的材料启动,其中就包括了离婚起诉状。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才行。那您......


·法律规定中祖父祖母是第几监护人
      法律规定中祖父祖母是第几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爷爷奶奶不是法定的监护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


·借钱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
      借钱合同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借款活动中,我们之所以会写借钱合同,也不过是希望它能发挥它的法律效力,约束对方的行为,而就内容来说,借钱合同的效力在......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仲裁吗
      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仲裁吗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交通事故赔偿是不可以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对于交通事故等纠纷并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仲裁......


·如何判定图片是否侵权?
      如何判定图片是否侵权?一、如何判定图片是否侵权?判定图片主要是从著作权人是否同意以及是否作出重大修改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否侵权的。根据法......


·哺乳期间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哺乳期间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员工处于哺乳期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要注意方式,员工本人辞职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有违纪,符合《劳动合......


·销赃罪量刑标准2023
      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替他人进行转移、收购、销售等的,那一般会被认定为销赃罪。这个时候,肯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根据我国《刑......


·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当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务员。认定公务员构成此罪,需要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