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范文

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
  
  民族×,
  
  籍贯,住×××市×××街,
  
  身份证号码:×××,
  
  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内报告。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中,除了各种不可缺少的项目外,应该对受害者的受害经过,受害时间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帮助认定人员缩小核实范围。我们提醒各位,工伤认定越早越好,通常而言,第一次工伤认定不通过,第二次通过的几率也会减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


·无论是购买房子还是租赁房子,其实都是有一定程序
      无论是购买房子还是租赁房子,其实都是有一定程序的。而现实中,购买不同类型的房子其实具体的程序都是不太一样的。那到底买房子的程序怎么走呢?这是在......


·起诉离婚第二次开庭的时间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起诉离婚第二次开庭的时间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对于民事案件何时开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


·法律规定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一、法律规定什么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程序、范围等内容有明......


·一、劳动合同工资签什么工资吗?
      一、劳动合同工资签什么工资吗?劳动合同上应当对工资的发放方式进行认定,一般情况应当按月计发,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新劳动合同低于原劳动......


·交通肇事逃逸未达到犯罪还会惩罚吗?
      一、交通肇事逃逸未达到犯罪还会惩罚吗?交通肇事逃逸未达到犯罪还是会接受相应的惩罚的。应当暂扣驾驶证半年,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治安拘......


·玩忽职守罪可以判多长时间
      玩忽职守罪可以判多长时间一、玩忽职守罪可以判多长时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吸毒有前科一般判几年
      最近几年,演员、歌手等公众人物、留学生因为吸毒被抓或者吸毒过量死亡的新闻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在围观的同时,可能会发现,不同的人员在吸毒被抓后,......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我们遭受了不公平的劳动待遇,就会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们法律知识的......


·寻恤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寻恤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