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院审判组织有哪几种方式?

一、审判组织有哪几种方式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 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二种:独任制、合议制。 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组织形式。”法官助理网可以事先向法官进行确定具体的组成人员,法官确定好了之后,法官助理就将具体的审判组织成员填写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概念刑事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二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论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情节比较轻微,由审判员1人进行审判,既可以保证办案质量,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适用独任审判,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并要认真执行回避、辩护、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合议制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实行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主观片面、个人专断和徇私舞弊。
  
  1. 合议庭的组成由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情况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的任务亦不同,法律对合议庭的组成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审判组织,又分为审判长一人独任审理的,也有复杂的案件,合议审理的,主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总之有这么两种类型,合议制,要依法组件合议庭,关于审判人员,还适用规定的回避制度,如果和案件又厉害关系应当回避,审判长要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来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谁都知道在自己的人生档案当中,留有一个刑事犯罪的底案,对自己
      谁都知道在自己的人生档案当中,留有一个刑事犯罪的底案,对自己的声誉和其他各方面总归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醉驾的这种刑事犯罪是区别于其他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会有人事经理向法务人员咨询如果员工辞职未提前申请的代通知金应该怎么办处理。这个问题的确是让人十分纠结。在当今社会,人......


·法律中规定法院判处罚金交哪里
      对于一些犯罪,法院在对罪犯判处主刑的同时,也会做出罚金刑的处罚,当然,此时的罚金刑既有可能是并处的,也有可能是单处的。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此......


·小型农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小型农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如下:(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董事会如何产生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董事会如何产生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董事会如何产生传统的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论,董事会是股东会的代......


·医疗事故责任比例是多少?
      即使是在医疗事故当中,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鉴定,同时还要对事故责任的承担比例作出划分。在不同的比例下,自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赔偿......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鉴定伤残?
      一、交通事故后多久鉴定伤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


·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在本地怎么办
      一、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在本地怎么办?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房产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不动产无权,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


·离婚一方不出庭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一方不出庭财产如何分割?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什么?面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民事赔偿方面的话,包括对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