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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肇事逃逸肇事人死亡是否要担责


  一、追肇事逃逸肇事人死亡是否要担责?
  
  
  肇事逃逸人在逃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翻车死亡,追赶人如果不存在过错就没有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肇事逃逸自己翻车导致死亡,追赶者不承担责任。如果追赶者存在过错,或者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告人死亡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关于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并未对被告人死亡做出特殊规定,似乎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说明了法律已经考虑到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所以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尤其是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才有资格表达意见。被告人活着,其本人意见做主,被告人丧失意思表达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做主,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的意见才能做主。这说明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自然不会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第二,请注意,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被称为被告人,因为一审和二审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叫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生效判决的合法性的问题,所以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只有申请人,而第十五条并没有关于申请人死亡的规定。所以再审中申请人死亡不等于被告人死亡。继续审理并不违反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认定,再审申请人死亡不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这既符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罚的法律精神,也并不违反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很多见义勇为的社会热心民众,在发现司机肇事逃逸了以后也积极的进行着追赶,结果肇事者是因为自己心慌才翻车死亡的,这样在经过调查以后,追赶人根本就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所以追赶者在追赶的时候要确保自己都是正常的驾驶,不能不计后果的逼停肇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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