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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判断是否为劳动关系,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第一,双方主体适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第二,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一点是为了避免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第三,是否发放工资。以上三点同时具备就是劳动关系,而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符合条件,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点,虽然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来支付工资,但是由于劳动关系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度,但是劳务关系只属于经济报酬的关系,不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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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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