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们都知道职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

我们都知道职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是必须要进行工伤认定的,这样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那么中暑后的工伤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中暑属于物理因素职业病,可以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到职业病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就可以了,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中暑属于物理因素职业病,先向职业病鉴定中心申请职业病鉴定,而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中暑能否认定工伤?
  
  
  中暑是指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或在炎热环境中进行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所致的一组临床症候群,以高热、皮肤干燥以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特征。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1)第十九条等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等规定,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业病中暑理论上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中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第十四条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除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法定事故伤害外,任何疾病、伤害(含中暑)均无法认定为工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认定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的标准为,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综述,只有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且中暑与工作有关系)方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例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职业病中暑能够认定工伤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事实;二是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两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职业病中暑被认定为工伤后,职工所应享受的相关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专享的假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以北京为例,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所确定的伤害部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所提示的休假建议,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列出的受伤部位,确定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享受原待遇。例如:受伤前职工工资5000元/月,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依然应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资待遇。
  
  
  2、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部位,符合规定范围的各类费用,工伤职工无需承担。
  
  
  3、其他待遇。工伤职工中暑被劳动能力机构鉴定为1-10级的或工亡的,可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等,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综合上面所说的,中暑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这是属于物理职业病,也是可以实行工伤鉴定的,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一定要清楚中暑后的工伤鉴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这样才能得到更好的赔偿,也会挽回自己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的行为人,依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一项处罚制度,行政处罚一般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包括如果有行为人在道路......


·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一、共同盗窃未遂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存在。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实行犯的未遂情况。由于复杂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尽然都是共同犯罪......


·单位行贿犯罪的罚金标准是这样的
      现实中,如果是单位实施行贿行为的话,此时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就会高一些,而此时的行贿对象自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之后,一......


·起诉离婚状纸格式要求?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一般会协议离婚,但有时也会出现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况,而民法典尊重个人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所以还规定了起诉离婚......


·收购公司的风险有哪些
      收购公司的风险有哪些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扩展壮大,而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那么您知道收购公司的风险有哪些吗?这是公司管理者应该......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出租,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吗
      考虑当前我国房地产领域实行“预售+按揭”模式,购房人往往要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通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的现实情况,......


·一、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
      一、不签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原承包者怎么办
      国有企业改制原承包者怎么办?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国企都纷纷进行改制,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改制之......


·私募基金如何操作 怎么操作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如何操作怎么操作私募基金一、反向操作老百姓普遍认为,私募基金应不会在高位去买公募基金的重仓股,一个是不爱给公募抬轿,另外一个是怕......


·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公司赔偿吗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公司赔偿吗可以要求赔偿的。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