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现在

现在,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以前婚姻的从一而终的思想不复存在,我们更加注重婚姻的幸福度,如果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双方不会将就,会走上离婚的道路。夫妻离婚都给多少抚养费?这个主要是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确定,最高不会超过收入的30%。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一,夫妻离婚都给多少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我们在实际的离婚等案件的处理来看,离婚诉讼的主要矛盾点在于财产的问题和孩子的问题,尤其是孩子的问题会是双方争执的主要矛盾点,这一部分甚至会是两家人的抢夺。离婚夫妻孩子的抚养费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确定,建议分期进行支付,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破产清算债务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


·事实是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事实是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用人单位裁员有什么范围
      用人单位裁员有什么范围目前,我国并未从正面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范围,但是却从反面明确了,单位在裁员的时候哪些人员是不得裁减的。裁减人员时,不得......


·第一次起诉离婚男方同意能判离吗
      当今社会,很多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都会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让法院来判决离婚,那么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男方就同意离婚呢,这种情况下能判离婚吗?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否有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容侵犯的。公民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一......


·网购买到非正品商品怎么办
      网购买到非正品商品怎么办有很多网购失败的消费者们由于没有掌握正确的维权方法,最后导致投诉无门只能在某些社交网站上发帖控诉。所以,购买到非正品......


·出现工伤后
      出现工伤后,完成工伤鉴定我们即可根据当地的工伤赔偿标准获得相关的赔偿,但是工伤鉴定所需要的时间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不了解时间的话许多人就会非......


·医疗纠纷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


·离婚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一)离婚时
      离婚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一)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标准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随父方......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每个公民都是有自己的姓名的,而对姓名的使用、更改等等,就会形成相应的姓名权。如今,经常出现冒用、伪造他人姓名的情况......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
      劳动者的招收,用人单位一般首先是会考虑应聘者的能力以及经验和技术等条件,但是,其实,我们还需要考虑年龄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可以招收童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