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

在生活中矛盾的激化就会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那么,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对于这类问题首先是自己对于自己情况的了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在进行相应的处理,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陈述词的使用要恰到好处。一、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二、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是一个基础问题。上述文章就是对于民事诉讼开庭陈述词怎么写问题的回答,对于许多人来说只要自己的问题油相关人士的解决就不会存在太大问题,如果自己的民事诉讼没有律师的帮助,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错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死缓复核的程序有哪些?什么是死缓复核?
      对于死缓,您普遍存在着一个很大的误区,被您误以为是缓刑期结束后再执行死刑,其实并非如此。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又不是......


·公司被收购有补偿吗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劳动合同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补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如下:1、定义: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
      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会判刑吗?怀孕女人持刀伤人也会被判刑,持刀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法院有权撤销监护权吗?
      法院有权撤销监护权吗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


·农村旧房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现代社会,农村里还是存在着很多旧房的,对于这些旧房需要进行改造,否则的话很有可能成为危房,危害到社会,当然,旧房改造的时候,他需要土地使用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是什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是什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1、业务概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一、工伤认定之后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
      一、工伤认定之后伤残鉴定时限是多久?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不服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不服怎么办?可以上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


·还款合同的诉讼地规定是什么?
      还款合同的诉讼地规定是什么?一、还款合同的诉讼地规定是什么?还款合同的诉讼地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关于我国工伤赔偿标准法律是指什么
      关于我国工伤赔偿标准法律是指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