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二、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3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指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目前仍然属于有效的法律意见:各个地方在审判操作中也仍然是按照这个批复的意见处理的。
  
  
  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1985年7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请示提出:“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坐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街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
  
  
  都匀市法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坐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坐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一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对类似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办法和依据,若生活进行房屋租赁时应当避免纠纷问题的发生,在签订相关的合同时也应当进行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后签字。这样在极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很多的纠纷,否是无法避免纠纷的应当通过文明的当时进行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满足哪些条件
      专利权强制许可要满足哪些条件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分析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管辖权的问题,所以,行政诉讼也存在管辖权的问题,但是行政诉讼相比较其他诉讼少很多,您对行......


·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四?
      纵观我过法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占到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在这些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都是合同案件。根据大数据分析,......


·代通知金包括加班工资吗?
      代通知金包括加班工资吗代通知金计算包含津贴不包括加班费。内地劳动市场实际上已经通过相关的调整机制形成了一定的鲜明特点了,随着在劳动关系当中相......


·不动产申请房屋登记的业主们应该很熟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
      不动产申请房屋登记的业主们应该很熟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依靠这个条例来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在二零零八年,建设部就发布了......


·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有什么需要注意的股权平价转让要交税吗  企业股权平价转让,且不存在转让价格不合理的事由,就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但需......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怎么办?
      当开车,车子遭遇了车祸,报案之后对方被定为全责方,但当你给肇事司机打电话要求赔付维修费的时候,对方却迟迟以各种原因不愿意赔偿。此时,该如何处......


·东莞社保要交多少年?相关规定有哪些
      社保您都不熟悉,众多保险中的一种,很多城市都会有相关的社保规定,东莞也不例外,在东莞,很多人对于社保的规定都还不是很了解,不是很清楚东莞社保......


·关于自首可以免除自己的刑法吗?
      关于自首可以免除自己的刑法吗?犯罪后自动投案,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


·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如果触犯了法律,经过证据的搜集和法院的定罪后,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的。逮捕也是有一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的。那么,刑诉法逮捕后执行的程序是......


·借条的法律规范格式内容是怎样的?
      借条的法律规范格式内容是怎样的?借条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