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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经济能力确实是能够改变生活当中很多的困境的

自身的经济能力确实是能够改变生活当中很多的困境的,社会阶层也往往是因为不对等的经济能力体现出来的。可是现在的夫妻并不一定女性的经济能力就低于男性的,所以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都在考虑经济能力抚养能力是否有直接关系?我们只能说经济能力不是考虑抚养权的唯一判定因素。
  
  
  经济能力抚养能力是否有直接关系?
  
  
  抚养包括物质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抚养。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是没有抚养能力。
  
  
  抚养权确定的参考标准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综上所述,经济能力抚养能力之间虽然也存在着联系,但是抚养是包括精神和物质这两种的,如果只有经济能力,但是这种经济能力是建立在根本就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的条件上,那也不一定说有经济能力就有绝对的抚养能力了,而且孩子如果自己愿意选择经济能力比较差的那一方作为自己的抚养人,那各方人员都要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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