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国家缓刑还用坐牢吗

在所有犯罪行为的处罚中,执法人员与法院审判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罪情情况依次判处徒刑,在过程中也会有缓刑的情况。那么,您知道缓刑还用坐牢吗?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判处缓刑的当事人是不需要坐牢的,但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
  
  
  不用坐牢,但是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一、什么是缓刑
  
  
  很多人对“缓刑”的概念不是很清楚,不明白缓刑到底是什么意思?那么,究竟什么是缓刑呢?缓刑在哪里执行?被判处缓刑需要坐牢吗?下面就请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二、【刑法条文】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综上所述,关于缓刑还用坐牢吗的问题您应当知道答案。在上文的详细说中,您可以知道缓刑的性质也是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途径,相关当事人是属于违反的。同时当事人在缓刑期间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杜绝再次发生犯罪行为。更多相关内容请咨询本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养老金可以继承多少钱?
      养老金可以继承多少钱?养老金是可以全部继承的,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


·在泰安工伤伤残鉴定请律师费用多少钱
      关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流程,准备的资料等这些,虽然说现在都可以查询的到,问题是每个人遇到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而且用人单位如果对于工伤的这种事情消......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辖区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维权等有
      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指在辖区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维权等有关问题为有关部门提供帮助的公益性人员。并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通过严格笔试、面试程......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


·聚众斗殴罪司法规定怎么处罚
      就司法处罚来看,其实也就是说的刑事处罚,通常在认定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会对罪犯作出这样的处罚。而这对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具体处罚也......


·很多夫妻在婚姻的存续期间
      很多夫妻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对居住的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通过借贷等方式获得的,对于此种情形,在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也即离婚房屋分割贷......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撤销吗
      可以撤销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夫妻结婚礼金离婚时要退吗
      一、结婚礼金离婚时要退吗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


·车辆全责要误工费合理吗?
      车辆全责要误工费合理吗?在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外,如果产生合理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的,也......


·履行合同中途毁约应该付多少违约金
      履行合同中途毁约应该付多少违约金?履行合同中途毁约应该按合同约定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


·市政管道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城市生活,都会有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以及运输应用水等。那么关于市政管道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管道的质量管理,主要也是为了保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