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今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张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一种必然的结果,但是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势必就会导致滥用职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家很多行政指令没办法正常的落实下去,无不都是因为滥用职权在其中作祟。所以,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也是从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不等的。
  
  一、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397条)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成立滥用职权罪,该罪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立案标准。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由此可见,最新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的,首先您要了解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是比较多的,一般这种徇私舞弊形式的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说是拘役,因滥用职权给国家和民众财产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的量刑是在五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平时我们发现有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后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吗?
      我们日常生活中,向银行借钱的时候,银行首先会看你这个是否是可以担保的,比如有没有固定的工作有没有固定的收入,是不是信誉良好的,如果都具备那么......


·拾得遗失物可以留置吗?
      拾得遗失物可以留置吗?当我们捡到他人的财物时,拾得遗失物可以留置吗,是否必须归还、如何归还以及是否涉及到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


·什么叫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对应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集资诈骗犯罪在民间借贷中非法普遍,给不少老百姓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任何刑事犯罪一......


·盗窃电缆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盗窃电缆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


·工伤鉴定出来之后
      工伤鉴定出来之后,分几种情况:伤者希望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伤者这时就要注意保存各种从医疗、认定、鉴定时的各种资料,可以先申请报销医疗费和一次......


·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是当案件存在着情况不清楚的时候,是可以退回原来的案件来进行审查起诉的,因为毕竟对于......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一、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答案是肯定的。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


·杭州市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杭州市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杭州是我国浙江省的省会,同时也是浙江的经济,交通以及传媒中心,其实杭州在整个华东地区都是具备很强的竞......


·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债转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同时扮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色,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会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这种情......


·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由谁付?
      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由谁付?交通事故产生的实际修理费和误工费有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负担。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刑诉法证据审查规定具体是什么?
      应该说所有的司法审判核心都是围绕着证据开展的,所以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当中也是明确的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于证据审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审判的第一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