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法总则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我们在社会上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面临民法典的规范,被法律调整过后的行为就被称之为民事行为,那么,民法典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其实如果是本来就无效或者临时被撤销的是会被民法当做是自始无效的行为。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典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
  
  ⑴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⑵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⑶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如果是被法院认为该行为从做出开始就是没有任何效力或者临时被判决是无效的,那么这个行为的效力就相当于是从做出的初始状态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事实婚姻时间界定是多久
      事实婚姻时间界定是多久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


·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
      房屋买卖解除协议应该怎么写?卖方(下称甲方):身份证:买方(下称乙方):身份证: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


·有一些市民尤其在城市里进行购房选购的期间
      有一些市民尤其在城市里进行购房选购的期间,会涉及到交定金的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去讲述商品房认购时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退还?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规定......


·员工被拖欠工资如何举证在工资拖欠案件中
      员工被拖欠工资如何举证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


·补充侦查换押期限规定是什么?
      补充侦查换押期限规定是什么?补充侦查换押期限规定是一个月的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换押期限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


·如果婚外有子女是重婚吗
      如果婚外有子女是重婚吗?1、婚外有孩子不一定属于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法律对土地闲置费是如何规定?
      法律对土地闲置费是如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


·银行贷款夫妻债务认定属于一人的情况有哪些
      银行贷款夫妻债务认定属于一人的情况有哪些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


·昆山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
      昆山市民到医院看病时,如果遇到医疗事故同医疗发生纠纷的,在维权的同时,应当做一个伤残司法鉴定。这样,拿到司法鉴定书后,患者及家属才能合理的提......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可以吗,不过户的危害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可以吗,不过户的危害是什么拥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当前有许多人在购买土地后不会进行土地使用证......


·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
      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一、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是什么?1、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