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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结构抚养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家庭结构抚养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孩子在依恋期里,最需要的就是父母的陪伴
  
  心理学研究发现,若是人在生命早期长期没有得到这种依恋的满足,就容易产生不满足感、从而产生烦躁、敏感、神经质等性格障碍。所以,专家建议,对于3岁以内的婴幼儿(尤其是1岁以内),应该保证1-2个固定的抚养人,而不应该总在变换照看者
  
  鉴此,需要所有的父母明白:在准备怀孕、准备养育孩子时,一定要做好思想准备,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不管如何辛苦,一定要自己带孩子!不要让孩子离开你,尤其是初生的第一年!
  
  2、在孩子六岁前对他说“不!”
  
  父母的养育之爱要有知性,不要给孩子一种误读的可能。那么,如何对年幼的孩子“说不”呢?方法是:
  
  第一,选择孩子早期表现出任性的时间,一般应该在3-5岁。
  
  第二,“说不”的环境要讲究,要让孩子单独面对你,而不要让他在众人面前、或在其他亲属而前面对你。
  
  第三,初次这样做,孩子可能会继续哭……,这时父母一不要打他,二不要骂他,三不要在这时给他讲道理,因为他还小,很多言语还不太明白;
  
  第四、不要走开,因为要让他一直感受你不让步的态度。
  
  二、什么样才形成抚养关系?
  
  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
  
  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
  
  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
  
  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
  
  《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
  主要就是在抚养的过程当中要注意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不是说给钱,提供一切很好的物质生活就行了,缺少感情上的陪伴将会给孩子心理造成一辈子没办法弥补的阴影,另外抚养孩子不能一味的溺爱,很多好的性格都是在很小的时候有父母去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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