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要将就证据的,不能随意审判,但是也只有法定证据才是有效的,是受到法律认可的。那么,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法定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三、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综上所述,关于法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我们要注意,首先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可以分为民事诉讼证据种或者刑事诉讼证据,我们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可以选择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等方面的证据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监视居住什么情况下解除
      监视居住什么情况下解除解除监视居住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容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内容在诉讼中,证据根据是否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项,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内容、认定规......


·一、儿子出资给父母买房的房子归谁?
      一、儿子出资给父母买房的房子归谁?房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登记为父母的,即为父母的房产。子女的出资,在法律上视为借款或赠与。父母与子女,......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如果是违反交通法律法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每个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如果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会导致扣分或者是罚金,逆向行驶就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个时候就会被交通管理部分......


·公司解散股东员工赔偿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股东员工赔偿是怎样的?一、公司解散股东赔偿《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有多长
      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有多长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


·上诉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新农村建设,能得到多少房屋拆迁补贴款呢?
      一、新农村建设,能得到多少房屋拆迁补贴款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


·夫妻二人财产管理规定是什么?
      夫妻二人财产管理规定是什么?夫妻二人财产管理规定是夫妻双方对于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都是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利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离婚向法院申请探视权可以吗?
      离婚向法院申请探视权可以吗?可以,我国《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探视作了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


·一、电瓶车与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确定事故责任:处理电瓶
      一、电瓶车与电瓶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确定事故责任:处理电瓶车交通事故程序一般先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