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
  
  现在正是如果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会有哪些征地,建造一些新的建筑。征地那就涉及到赔偿,那么赔偿标准是会有一个争议的,那么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有哪些呢?相信您都对这个不是了解。下面是浙江省的一些安排政策。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 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 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 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浙江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条例内容。通过这些条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安置补偿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申请裁决。这都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您在,进行补偿的时候可以阅读一下,该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到本站进行法律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应该如何订立自书遗嘱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直接用笔书写遗嘱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那么具体来说应该如何订立自书遗嘱?随着科技发达,很多......


·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在工作中,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其实......


·民事诉讼抗诉都有什么样的条件?
      民事诉讼抗诉都有什么样的条件?一、民事诉讼抗诉的成立条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一、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合法的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合法的吗?交通事故伤残不赔偿是不合法的,交通事故当时未检查出损伤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了,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①......


·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面对国家征地的问题,有一部分的被征地者是非常的高兴的,而也有另一部分的人会比较的焦虑,而焦虑的主要问题,便是对相......


·货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需准备哪些资料
      货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需准备哪些资料一、货款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一、青岛市南区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青岛市南区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青岛市南区醉驾的处罚标准是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举报导致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哪一个部门投诉?
      举报导致行政不作为可以向哪一个部门投诉?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一、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


·不予批捕后要求取保候审后应该怎样办理
      一、不予批捕后要求取保候审应该怎样办理虽然不需要逮捕,但仍然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


·哪些条件
      哪些条件下是合法的讨债一、哪些条件下是合法的讨债合法讨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