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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使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该条使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此时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实际上就是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与定残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
  
  但残疾赔偿金与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损失不能等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二、但是,又不能全额支付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
  因为各省市的死亡、残疾赔偿金是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的,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以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职工的平均工资一般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职工的平均工资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又有交集部分。根据保险法的公平原则,若全额支付误工费,则有重复计算之嫌,故应扣除继续治疗期间的残疾赔偿金。
  构成伤残的起诉误工费是否能够要求赔偿?答案是肯定不能够再次要求赔偿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误工费的问题都是一次性解决,不行因为此次事故再次要求加害人承担第二次的责任。赔偿的机制就是一次性的并且固定的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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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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