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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参保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监护人和参保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基本简介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三项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教育被监护人
  
  二、被监护人
  
  1、基本简介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诉讼中,被监护人侵权诉讼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其特殊之处在于不法加害行为的主体虽是被监护人,但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却一般由监护人承担。在这类侵权诉讼中,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起列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仅列不法加害行为的实施者即被监护人为被告,而监护人则以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从诉讼结果来看,以上的两种观点在判决结果上似乎区别不大,因为一旦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都会判令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样的“殊途同归”并不能掩盖这两种观点之间的矛盾。
  
  2、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法律将他们的侵权责任转移到其监护人身上,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本来,谁侵权谁承担责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进行独立的劳动创造,自有财产很少,甚至是空白,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由其承担责任,只能是一种理想。所以,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制度,即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首先给您介绍的是我们国家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一些基本的概念,其次就是关于我们国家的监护人,他是为两种人设置的,第一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个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监护人需要履行的三项职责,包括教育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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