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赔偿如何证明工资?

工伤赔偿如何证明工资?
  由用人单位开具工资单证明。
  二、工伤赔偿无法证明工资多少怎么办
  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工伤赔偿多少钱
  工伤因为所处地区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工资不同。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除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外,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其实际工资一致且不低于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少缴费低报职工缴费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数额,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的工资计算,以什么工资为基数计算,各地规定不同,大致有四种规定:(一)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本人工资;(四)按伤残等级定额支付。3、停工留薪期工资一些省市规定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一些省市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4、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退出劳动岗位的,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计算。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在涉及到工伤赔偿的时候,要是购买的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自然这个时候赔偿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否则就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


·工伤鉴定以后怎么赔偿多少钱需要注意什么
      工伤鉴定以后怎么赔偿多少钱需要注意什么根据不同程度的工伤鉴定以后怎么赔偿多少钱有以下几点:(1)伤残津贴1级—4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


·2023收养关系能够解除吗?
      收养关系能够解除吗?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解除;一种是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通过以上说明,......


·醉驾拖移车辆收费吗?
      醉驾拖移车辆收费吗首先是需要收取的,但认为拖车费收费标准以及停车费有异意可以向物价部门反应,因为交警部门在自己没有能力完成拖车的情况下,是......


·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随着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也有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犯罪人员利用网络来实施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中有一种形式......


·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是权利的客体是否具有物质性。具体两者的区别如下:(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


·劳动仲裁可以约定终局裁决吗
      劳动仲裁可以约定终局裁决吗可以,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


·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债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中,有大篇幅的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词看似近似,其实还是有些许差别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但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情形,那么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那到底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