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纠纷,也是特殊的合同价纠
一般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实践中,按照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总的来说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根据特征履行地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也就是说,约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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