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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监护职责

依法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监护职责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小林和小梅父母双亡,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伯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对未成人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金,该赔偿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监护人不能私分或私自占有,监护人对该财产有保管和监督的义务,非因法定事项不能处分。
  
  二、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确定具体监护人
  
  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本案中,伯父母比外租父母年轻,其创造财富能力以及抚养未成年人的精力略比外祖父母强。但外祖父母有退休养老金,未成年人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伯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经济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未成年人更熟悉在原来的村子生活、更愿意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和原来的小朋友玩耍,在熟悉环境方面来说,伯父母的条件略好。在农村有一个风俗习惯,即未成年人认为外祖父母比伯父母更亲,更愿意和伯父母一起生活,在风俗习惯方面来说,外祖父母的条件略好。从以上客观分析,外祖父母与伯父能给未成年人的抚养条件没有明显差别。本案中,小林已经超过10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可以表达谁对他们更好和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的意愿,法庭应视情况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小林表示愿意跟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抚养权争议方条件无明显差别的条件,该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以上全文便是孩子监护人死了由谁承担监护责任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孩子的原本第一监护人父母发生意外去世的,那么监护权就依法落到近亲的身上,例如祖父母、哥哥或姐姐等,按照顺序来承担监护职责,或者可以由自愿愿意承担监护人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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