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城市建设愈加成熟,对于许多城市来说,各地都有极具特色的建筑,但是无论是在那一座城市都会有高耸入云的摩天大厦,高楼除了壮观以外,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隐患,比如高空坠物与抛物,那么,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有哪些呢?一、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但物业合同中如果对坠落物有约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坠落物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区别:1、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2、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3、“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区别的关键在于致人损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责任当然应属于行为责任属于高空抛物;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况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物的责任属于高空坠物。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但物业合同中如果对坠落物有约定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坠落物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从文章中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这俩者的区别,对于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因为其认定的责任人有所差异,因此对于赔偿的具体问题会因为责任人的不同会有较大的区别,其所属的法律权限也会不同。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泉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简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给职工缴纳,不得少缴。每个城市对此都有自己......


·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一、劳动仲裁裁决后单位倒闭怎么办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


·纪委鉴定笔迹侵犯隐私可以起诉吗?
      一、纪委鉴定笔迹侵犯隐私可以起诉吗?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立案,须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下......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格式一、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由是怎样的?
      每个驾驶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道路的畅通与规范;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近年来发生最多的事故,很多的交通事故由于处理不好,最后走上了诉讼的途径,从以往的判例来看,一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都......


·公司法人现金贷的含义是什么?
      公司法人现金贷的含义是什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经营规模往往取决于其资金是否雄厚,如果没有资金,企业的生产经营是难以为继的......


·名誉权起诉书格式范文内容有哪些?
      名誉权起诉书格式范文内容有哪些?(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


·离婚多久才能争抚养权呢
      抚养权是指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抚养权的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如何判断抚养权的归属也有着明确的解......


·土地使用权分摊糸数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因为现在城镇楼房的建设会越来越密集,所以在楼层修建起来以后,包括电梯,小区走廊等这些都是属于小区住户共同可以使用的。因此针对这些地方的土地使......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