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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总之,具有一份法律效益的法院判定监护人判决书,从大局来看未成年人是受保护范围内的。因此,作为法定监护人的那一刻开始,监护人应该悉心照顾、时刻关注孩子的变化,让孩子健康成长。如果您还有别的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进入本站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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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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