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责任具体有哪些?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临时监护人虽然加了“临时”二字,但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却不会被相应减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第一,要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第二,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第三,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上述文章就是关于临时监护人责任具体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虽然临时监护人所需要负担的责任远远比不上法定的鉴定人所要承担的,但是在临时监护的过程中也必须要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免被监护的人受到侵害或者其他方面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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