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日常生活中

日常生活中,各种意外避之不及,当我们因为意外而被耽误了工作,无法领取工资时,我们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申请误工费呢?这些误工费应该由谁来支付呢?尤其是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如公务员和教师等,以什么标准来领取误工费公务员和教师呢?意外会造成被害者无法进行生产劳动,进而造成无法获得报酬,这其中包含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针对公务员和教师这种有固定的收入的群体,有如下情况可以参考: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综上所述,教师和公务员都是有误工费的,哪怕是教师在暑假期间发生意外,作为受害人申请误工费是其合法的权利,不受其身份的约束,就像哪怕在寒暑假,老师并未在学校工作,但依然可以领足额工资。
  
  误工费公务员和教师到底是个什么情况,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像部分受害人,尽管身体局部受伤,但因其工作需要,不得不带伤上岗,这个时候依然需要支付其误工费。当然有些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你是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则可以考虑不主张误工费用,因为,教师和公务员一样,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女方离婚可以提出哪些赔偿
      女方离婚可以提出哪些赔偿一、女方离婚可以提出哪些赔偿?女方离婚可以提出哪些赔偿的这个问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的,如果男方没有任何重大过错......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
      民事诉讼自行委托鉴定有效力如何?法律对于许多人来说都不太了解,但是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磕磕绊绊。有的时候需要您去接触这一方面,而民事诉讼是我们......


·打人犯罪未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打人犯罪未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吗一、打人犯罪未遂就不追究法律责任吗?打人犯罪未遂也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


·买卖婚姻可以解除吗,处理买卖婚姻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到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选择是否结婚,在结婚后,若出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也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离......


·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一般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一般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怎么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一、工伤认定被中止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被中止怎么办?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


·分公司员工可以入股吗?
      分公司员工可以入股吗?分公司员工可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


·生活中将空余的房屋等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生活中将空余的房屋等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成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般会明确租赁过程中发生违约怎么......


·哪些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执行?
      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同样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在房屋买卖中,通常合同的有效性是双方纠纷争议的焦点。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房屋买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