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山东省农村土地使用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在我们国家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一个地位,因为土地使用证,它是由国家的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监制的,并且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它具有一定的条件,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山东省农村土地使用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山东省农村土地使用证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如何界定农村土地使用证四至?
  
  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四至”是指建筑基地或耕地四周跟别的基地或耕地分界的地方。四至范围一般指所开发的房产等建筑东南西北四周所至的范围,用于跟别的基地、建筑等辨识与区分。
  
  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收回宅基地地第一种情况。
  
  一户多宅
  
  除继承和分居落户外,土地确权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多了的宅基地,就要被重新分配,除非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
  
  违法违规建房
  
  宅基地是为了保证农民正常生活给予村民无偿使用的土地,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若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则会被收回,例如,在宅基地上建工厂进行商业用途,或者卖给城里人,这样都会使宅基地被收回。
  
  两年以上未使用
  
  很多人进入城市后老了又想回农村养老,但是农村的老房子没有打理,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也有可能被收回。比如,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属于你,但是很长时间你都没有在上面建造房屋,或者农村老家的房子坍塌后超过两年没有重建,宅基地就会被收回。若想找回,符合农村债基地使用条件者需重新申请。
  
  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
  
  现在很多农民都将户口迁入到城市,而在农村的房屋即将倒塌,他们也没有权利进行重建,所以这类宅基地将会被回收。
  
  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造成农村宅基地长时间闲置不被使用的情况,是有可能面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的。
  首先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的是我想要小花在土地使用证的话,需要具备的条件,其次就是在什么情形下,土地使用证可能会被收回,比如说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证需要被收回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个人消费可以强制处理吗?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个人消费可以强制处理吗?可以强制处理,对于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是可以由法院判决处理的,对于经济财产可以进行强制支付,涉......


·离婚男方提出要赔偿女方吗
      离婚男方提出要赔偿女方吗一、离婚男方提出要赔偿女方吗男方先提出离婚没有法定过错是不需要赔偿的。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


·债务人死亡债务担保人是否要还债
      债务人死亡债务担保人是否要还债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


·车位变更合同中的车位产权问题解释
      车位变更合同中的车位产权问题解释一、车位变更合同中的车位产权问题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


·如何才能得到工商局书面回复 很多时候在生活中发生的许多经济
      如何才能得到工商局书面回复很多时候在生活中发生的许多经济纠纷我们都不知道到该如何解决,其实关于这一类的纠纷我们可以到工商局区提纯申请或投诉......


·小区绿化带按理说应该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属于公共的部分
      小区绿化带按理说应该是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属于公共的部分,但在一些新楼盘当中,开发商可能会就小区绿化带进行违建,这样的行为显然会对小区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赔偿1、若是同等责任,且致人死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


·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会被没收吗
      一、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会被没收吗?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一般都会被没收的,因为不正当利益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
      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一、贷款诈骗行为具体有哪些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已经全面开放了二胎,但仍有不少孩子是在政策之外出生的,那么此时还是需要依法对父母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但这个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