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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

申请证据调查相关规定有哪些
  
  调查取证,这是法律所赋予给相关部门和机关的一种权利,并非是所有人都具有这样的权利的,而在我国的法律中,只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机关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如果需要,需要向相关单位申请才可采取相关行动。那么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申请证据调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17条、第15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申请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写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请示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
  
  (2)事实和理由:首先阐明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查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及其对案件事实调查、纠纷正确解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阐明申请人无法收集该证据的原因,指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必要性。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该证据。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注明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格式
  
  证据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证据调查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的一种权利,一般来说,涉及相关案件的诉讼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递交标准规范的申请书,提请调查取证,而行政机关会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执行调查取证的义务。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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