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么确定离婚诉讼地

怎么确定离婚诉讼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中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经常居住的呢?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其实也就是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诉讼离婚也就是打离婚官司,在要想法院受理自己的案件,那肯定就要找准法院,否则的话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理由,拒绝受理你的案件,自然最终也就无法判决夫妻离婚。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对......


·解除合同的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赔偿的方式有哪些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


·分公司能否独立对外签合同吗?
      分公司能否独立对外签合同吗?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财务、经营管理上隶属于总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情况下是有总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的......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各地区都在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湖南常德也不例外,常德政府为了确保拆迁的顺利个合法,出台了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报销吗
      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报销吗?股东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是不能报销的,股东个人支出,不能使用公司公款报销。一般单位可以报销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打后如何取证
      被打后如何取证被打后如果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原告自己负责举证,一般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需......


·一、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一、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吗?有权解除,在以下情况可以直接解除: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


·商标失效后被人抢注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失效后被人抢注的条件是什么?商标注册过期的话:首先要确认该商标是否还存在,是否已转让,如果商标三年不使用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如果商标已无效......


·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是什么1、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旦履行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事故,它使企业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者企业的一些设备遭......


·一、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一、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特点?1、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2、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