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隔代收养的条件都有哪些?

隔代收养的条件都有哪些?进行隔代收养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此时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就是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其实与我们常见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差不多的。与此同时,建立隔代收养也有一定的条件需要满足,那具体隔代收养的条件都有哪些?我们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一、隔代收养的条件都有哪些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毌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司法实践中通常把这种收养养孙的行为称为隔代收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仍可适用。也就是说,这种养孙子女(被收养人)与养祖父母(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不适用祖孙关系的规定。不过,按照这一规定的本意,收养养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确实相差至少40周岁以上,或者在原有的亲属关系中为隔代辈份的。2、收养养孙的行为各方面均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只是收养协议或登记的称谓不同而已。3、必须是收养人(包括收养人夫妻双方)本人直接收养,而不是为收养人的子女代为收养。特别是有些夫妻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患精神病的子女在上老时有照料生活而收养养孙,这样容易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应当禁止其代为收养。不过,如果确实收养人自己收养并有能力抚养养孙到成年,只是名义上让养孙称收养人的子女为父母的,则不应禁止。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以构成一个代际完整的家庭,而且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二、亲属间收养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规定的条件: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综上看来,在进行隔代收养的条件里,当事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与普通收养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我们提醒,对于收养当事人双方年龄差至少要求在40岁以上。除此之外,也是必须要办理具体的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的,否则的话建立的收养关系就是不合法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私了之后对方不起诉要拘留多久
      私了之后对方不起诉要拘留多久私了之后对方不起诉要拘留三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我国的拘留分为了很多种,有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等,其中行政拘留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以申请暂......


·一、如果离婚共同抚养好不好可以吗?
      一、如果离婚共同抚养好不好可以吗?双方协商同意即可,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才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哪方抚养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
      一、检察院批捕是否需要告知被害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检察院不会通知......


·首付贷合法吗
      首付贷合法吗?首付贷,仅从字面上看肯定会以为是一种贷款,为买房或者买车人群服务。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是一种理财产品,即与投资基金类似的一......


·一、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么样的?
      一、四级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工伤医疗待遇是怎么样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


·实缴注册资本应先到账了之后才能使用吗?
      实缴注册资本应先到账了之后才能使用吗?企业成立要实缴注册资金,必须到位后经过验资才能营业,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是一个企业承担债务能力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是什么
      我国制定的刑法作为一部办理刑事案件的实体法,是需要与之相对应的程序法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的,所以通过刑事诉讼法也能够看到我国的法制还是比较发......


·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
      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一、土地使用权出租未登记可以补办吗?可以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时,需要进行补办登记,确认登记需要的各种证件......


·醉驾交警结案后下一步是什么?
      醉驾交警结案后下一步是什么?醉驾交警结案后下一步如果不够判刑就罚款,治安拘留。要是够判刑还要立案侦查,报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农村土地确权后,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的权利到底有多大?
      农村土地确权后,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的权利到底有多大?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尤其是在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