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劳务派遣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劳务派遣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用工单位倒闭,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只需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新到新的用工单位上班。
  
  1、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2、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3、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的这种说法完全就是不对的,是属于劳务关系的话其实被用人单位裁退的时候根本就不存在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的这种说法的。本身被裁退的这部分人员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是属于长久的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上称为劳务关系,而处理劳务关系的很多问题和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般意外伤害指哪些2023
      一般意外伤害指哪些意外伤害:包括意外、伤害两层含义,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意外是因,伤害是果。意外的定义包含四个关键要素:1、非本意的(预......


·2023在公路飙车违法么
      在公路飙车违法么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


·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其有哪些
      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其有哪些种类?一、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


·陇南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陇南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日前,甘肃省政府颁布了最新制定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取消了之前的征地......


·商品房销售面积要怎么确定
      我们知道商品房买卖时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具体销售面积,可是真正到收房的时候房屋的面积却不见得跟约定的一样多,作为购房者虽然不一定就会遇到这样......


·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


·一、助学贷款利息是多少
      一、助学贷款利息是多少利息根据利率计算。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20年1月......


·打架受伤报警怎么处理?
      打架都是因为行为人之间情绪无稳定,一时的冲动导致的,打架这个行为说严重很严重,因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管理,说不严重,也不严重,有些打架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什么,概念是怎样的
      在我国,对于一些特定的物品,如电信业务、食言、烟草以及外汇等等,这些要么是由国家来经营,要么是在取得了特定的资格后才能经营,否则的话就会构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