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会有所不同。原告在选择最佳受诉法院时应当考虑一下两个因素: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起诉时,应当对比事故发生地法院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正确的选择。
诉讼便捷。在选择最佳受诉法院时,原告必须考虑所选择的受诉法院是否方便诉讼,以节省诉讼成本。
另外,对于被告住所的确定,应当予以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在确定被告住所地法院时应当事先做好调查。
二、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最大限度地得到经济补偿。
关于交通事故诉讼费的负担,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诉讼前主动理赔的,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理赔,如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则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如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与其赔偿数额相应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样做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由责任的由双方分别负担”。
可能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事故受害人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的不断健全,人的认识在不断的提高,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是无限的,在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时,能够最大限度得到救治和补偿,方可体现人的生命价值。
要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那么首先就要确定交通事故管辖法院,之后再是按照规定提交起诉状,交纳相应的诉讼费。至于这个交通事故诉讼费应该由谁承担,上文中也是做出了讲解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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