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工伤认定后多久做康复?

在我国工伤认定后多久做康复?
  
  每个人做康复的时间都不一样,这个医院到时候会通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工伤职工可以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最终结论。
  
  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康复不仅针对疾病而且着眼于整个人、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及经济能力进行全面康复。
  
  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工伤认定的最短时间,仅仅规定了最长时间,在不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员工承诺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如厦门对事故经过清楚的承诺7天时间下达。
  因为康复本来也就不一定是每一个工伤职工都会必经的一个步骤,康复是要结合着职工个人身体恢复状况的,对患者的治疗及康复期等医院到时候会进行妥善的安排,国家不可能作也根本就没办法出统一规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何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
      何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


·资产负债率公式是怎样的
      资产负债率公式是怎样的,其判断标准是什么?资产负债率,可以表示公司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是一种评价公司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这个指标......


·2023新婚姻法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全文的内容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全文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章??家庭关......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二、甲方现聘请乙方为公司(职位)负责工作。三、甲......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刑事犯罪的构成特征,其实也就是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一般在对相关行为作出认定的时候,就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对......


·疫情期间值班工资怎么算?
      疫情期间值班工资怎么算?疫情期间值班工资是按照工资待遇发放的,但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才有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


·拆违的主体主要有哪些?村委会可以进行拆违吗?
      一、拆违的主体主要有哪些?村委会可以进行拆违吗?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


·行为人口头恐吓杀人犯法吗?
      行为人口头恐吓杀人犯法吗?一、行为人口头恐吓杀人犯法吗?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在我国,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倾覆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定要有所保障。建筑工程完工......


·一、法院分割财产要收取费用吗?
      一、法院分割财产要收取费用吗?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家庭财产离婚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