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物业管理理规范内容是什么?

物业管理理规范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每个小区或者特定地区都是由相关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但是包括物业公司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专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的,这也是为了让行业的发展能够有序的进行,下面一起来看看物业管理理规范内容是什么?
  
  一、物业管理理规范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编辑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以上的规范都是所有物业公司在对其所管理的地区的相关事项所必须遵循的,所以作为被服务者的居民在受到物业侵权的时候就可以根据文章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申请救济,同时也是监督物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的依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股东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东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一、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哪级法院起诉1、如果是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分为两种情况,若争议涉及的是《劳动争议调......


·一般单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
      一般单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不是看谁提出离婚,而是看是否有严重伤害对方感情的事情,如果有,不管谁提出来,都有可能赔偿给钱。没有,即使自己提出离婚......


·医疗损害分级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分级是怎样的?医疗损害的等级及分类:医疗损害的等级:一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


·最新婚姻法对财产分配是怎么样进行规定的?
      最新婚姻法对财产分配是怎么样进行规定的?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有借条和收条的伪造债务怎么写答辩状
      有借条和收条的伪造债务怎么写答辩状一、有借条和收条的伪造债务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首部应写明下列内......


·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国家是怎么规定
      新三板上市的条件国家是怎么规定的所有的企业在刚开始起步的时候,肯定面临的压力都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对于那些从事高科技开发、具有创新型的企业,......


·包庇罪与窝藏罪的区别是什么
      包庇罪与窝藏罪的区别是什么?一、包庇罪与窝藏罪的区别(1)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认定一般是通过认定其是否已经满足了犯罪的要件来确定的。1、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


·妨害公务判缓刑可能大吗
      妨害公务罪,是否能够宣告缓刑,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分析。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的,就有机会宣告缓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


·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认定?
      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认定?一、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怎么认定?1、《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