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

哪些情况下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4、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5、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6、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哪些情况下遗嘱不生效
  
  1、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3、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
  
  4、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不复存在。若该财产为遗嘱人生前以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所处分,则推定遗嘱人变更遗嘱;但若该财产系因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则涉及该财产处分的遗嘱内容不发生效力。
  
  哪些情况下遗嘱不生效”,有助于我们确认特殊情况下遗嘱的效力问题,能避免遗嘱的不当执行,更好地维护遗嘱人的财产和利益。涉及到遗嘱继承的各项问题,都与财产息息相关,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律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律师介入整个遗嘱继承过程,以便最好的维护遗嘱各方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
      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一、撤销监护权程序是什么?1、申请人提出撤销监护权申请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中断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中断事由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


·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适用吗?
      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适用吗?超过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适用,超过诉讼时效并未使债权归于消灭,此时的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离婚起诉被驳再次起诉需等多久
      夫妻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其实法院有可能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驳回起诉,此时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一样,还请您注意。而在离婚起诉被驳之后,当事......


·欠钱的人无法联系上怎么办
      欠款人无法联系,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即使找不到这个人,但是你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评估?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评估?一、外资股权转让需要评估么?资产投资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必须经关资产评估机构需变更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资产......


·审查起诉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复印吗?
      一、审查起诉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复印吗?审查起诉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复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是可以复印讯问笔录的。律师......


·工伤认定及仲裁时间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性质原因突发职业病的,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人身受到受伤害的,应给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受到工伤时,单位应该及时的将其送......


·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检察院批捕后会不起诉的规定是证据不足,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指人民......


·一、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


·不贴新手标志应该怎么处罚
      不贴新手标志的处罚: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将处2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