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公诉是不是起诉了

在刑法当中有很多的罪名都是属于公诉的,可是我们才发现原来生活当中有一部分的人员对于公诉、起诉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有些搞不清楚的。我们都知道,公诉很多时候不受到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有些公诉案件当中的被告方和受害者,自己也比较关注在我国公诉是不是起诉了的这个问题。
  一、在我国公诉是不是起诉了?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不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称为起诉。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查清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同样是提起诉讼,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称为公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称为起诉。公诉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由检察长或检察员按审判管辖范围,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公诉也并不代表这就是起诉了的,因为起诉多是指生活当中的普通民众或者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而公诉只能够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法院递交的诉讼意见,公诉也是要建立在案件全部查清的基础上,由检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诉肯定犯罪嫌疑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地上工人死亡谁负责赔偿责任
      工地上工人死亡谁负责赔偿责任?工地上工人死亡应该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


·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补偿办法是什么?
      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补偿办法是什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


·不予批准逮捕要满足什么条件
      不予批准逮捕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他人拖欠借款货款催款函怎么写?
      虽然所有的借贷行为,在借贷之后的一定期限之内,都是需要偿还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借贷之后,都会及时偿还,此时必然借贷方的权益会受到侵......


·撤销赠与的条件有什么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无偿的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下的一种行为。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常理来说赠与这一行......


·诉讼时效中断后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后何时起算?一、诉讼时效中断后何时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国家赔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这几年,我们从电视节目上看到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涉及到的当事人,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赔偿。国家赔偿是一种救济制度,是对被行政......


·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
      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一、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当案件再审时,是否也需要交案件受理费,这个需要分情形,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有哪些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


·在我国离婚了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在我国离婚了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如果是离婚后的双方想要复婚就需要离婚证,如果不是离婚后的双方复婚,而是离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结婚,也需要带离婚......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通济街道、潮海街道、环秀街道、鳌山卫街道、温泉街道、龙山街道、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