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办完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么

办完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么
  
  不可以,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所以,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么这个问题在上文的《民法典》规定中有明确说明,如果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赋予探视权,那么就当然不能探视孩子,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说明,那么是拥有探视权的,对方拒绝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甚至上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么?
      在人身伤害或者交通事故案件中,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才能进而确定赔偿金的数额。因此,司法鉴定就是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


·收养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哪些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意思......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内容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内容是什么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


·夫妻借条的标准格式
      在日常生活中,结婚后两个人有时也会向对方借钱的时候,而且有时还会写一下借款单作为还钱的依据,所以这时候借款单子的样式是怎么样的就很重要了。标......


·月工资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
      月工资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


·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如何?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如何?一个企业想要做大做强就必须过质量这一关。质量的高保证才能赢得更多的回头客,让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关于产品质......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


·检察院批捕向谁申请取保候审
      一、检察院批捕向谁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批捕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


·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怎么处理
      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怎么处理一、肇事逃逸后受害人死亡怎么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


·盗窃罪惩罚过失犯罪么?
      一、盗窃罪惩罚过失犯罪么?盗窃罪不惩罚过失犯罪,因为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的盗窃罪,他必须是故意类型的犯罪,如果说是故事犯罪的话,根本就不会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