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没有固定的收入对主张误工费的影响?
最高院关于受伤者的误工收入有三种证明方式:一是有单位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的,能提供真实单位证明即可(这是本律师观点);二是没有单位固定收入的,能够提供受伤前三年的年平均收入也是可以的,这一种方式一般的受害者是做不到的,因为只有是除去生活上的开销之外多余的部分才会存进银行的,已经花费的那一部分是无法证明的;3是法院通常的做法,根据受害者工作的性质,一天认定80—100元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法律系统的不健全,导致此三种方式对有的受伤者有利,对有的受害者是不利的,比如好多的建筑工,每天的工资都是在200—300元的,但是就是由于工地管理的混乱,无法开具证明的,所以只有是按照法院认定的标准计算的。比如有的打工者由于年龄大,主要是想多挣一点外块补贴家用,工作一般是在1000多一点至2000左右的,对于这一部分人的话,是有利的,因为这部分人不用提供证据就可以主张到一个月2400元—3000元的工资的。所以法律上需要完善计算误工费的收入标准问题,以更大化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受害者的工资多少对主张误工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提供工资证明是必须的。作为被告一方肯定会从工资证明进行反驳,法院对工资的高低也会是有规定的,一般不超过3500元的话,不需要提供纳税的证明,工资表上也不需要显示纳税的目录明细的;超过3500元的话,就需要停工纳税的证明或是显示纳税明细的工资表的,要是不提供的话,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超过3500元的部分的。
三、受害者与自己单位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主张误工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作为被告一方都是会主张原告方提供与单位之间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法院的做法也是要求提供的,但是有的受害者,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就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当受害者为了主张自己的误工损失要求单位跟自己补劳动合同时,单位一般都不可能与受害者签订的,因为它本身就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怕今后员工与单位产生纠纷了好规避自己风险的,尤其是在知道自己的员工要求补书面合同是为了诉讼用的时更不可能给受害者补签的。还有的受害者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可以同时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所以单位也是不可能给受害者出具或是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故本律师认为,受害者向法院主张的是误工费的赔偿,主要是误工收入多少的证明的问题,只要是受害者能偶提供出自己工作的真实单位的收入证明即可的,并不是必须需要受害者与自己单位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与单位之间,履行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止书面劳动合同一种的,既可以是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当单位超过一年,没有雨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所以员工与单位之间并不是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再者说,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主要是证明的是存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本案中真实存在单位已经给受害者出示了证明,说明单位承认受害者就是自己单位的员工,被告方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可以同工证据受害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所以本律师认为:只要受害者能提供单位的证明即可的,但是要是工资超过3500元的话,就需要提供显示纳税明细的工资表的。
四、受害者能不能提供单位的工资表对主张误工费的影响?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工资不超过3500元的话,本律师认为只要是已经提供有单位的证明的话,就不需要工资表的,因为只要是单位愿意为受害者出收入证明,就说明首先单位承认与受害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其次单位作为证人要对自己所证明的事实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给受害者证明了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就已经足够的;再者,但是不是制作工资表是单位的内部问题的,就算单位没有制作工资表也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但是不能是单位没有制作工资表就否定受害者的固定收入的,因为行政体制的不完善,法律监督力度不强等原因,有好多的单位直接给员工发的是现金的,压根就没有制作工资表的。所以,本律师认为:不能以受害者不能提供工资表就否定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的。我们可以知道误工费不是想申请就可以申请的,受害者要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对于有固定的收入和没有固定的收入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而且如果受害者的工资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数额,还要提供纳税的证明,可见想申请误工费的话还是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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