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网络寻衅滋事后果都有哪些规定?

网络寻衅滋事后果都有哪些规定?
  
  在我们当今的社会里,网络与现实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小了,网络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很对人在网络上可以肆意进行言语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这样其实也构成了一种犯罪,那网络寻衅滋事后果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网络作为一个虚拟世界,但如造成现实中的人员伤害和相应的后果。我国的法律也不会姑息这种犯罪事实的。网络寻衅滋事后果都有哪些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按照对人员和社会的伤害程度,结合案件的案情进行相应的处罚,希望您远离犯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如何办理?
      一、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如何办理?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通过代理......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大家因为工作的原因或者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您因为工作的原因或者经营的原因都少不了存在房屋出租的这样一种关系。一般来说房屋再进行出租的时候,都会签......


·公司对外担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对外担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个人可以申请担保抵押,公司也可以申请担保抵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的担保分别是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


·起诉离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不管当事人是协议离婚还是起诉离婚,此时除了要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条件之外,同时在具体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还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才行。那......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终止,有哪些规定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终止,有哪些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就是指在合同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合同,受到了严......


·长沙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
      五险一金是国家强制性的法定福利,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要缴纳的东西。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一般情况下是由政府统一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当地情况制定的。下面......


·怎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
      怎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


·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要求是什么民事诉讼辩护人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


·租房一族是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社会常态问题,并且现如今的租
      租房一族是我国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个社会常态问题,并且现如今的租住关系是非常紧张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房租一直在不断的增长。其实对于现在的年......


·一、农民发生交通事故有误工费吗?
      一、农民发生交通事故有误工费吗?农民发生交通事故也有误工费,依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事故造成当事人受到伤害,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支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