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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审在中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一审在中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不同的案件是由不同的法院进行管理的,这就是我们国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关下线问题,它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的是在不同区域内的法院进行的管辖而级别管辖,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管辖问题。那么民事诉讼法一审在中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法一审在中院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首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是有限的,在这里也将具体的范围都给您列举出来了,比如说存在这个本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有就是重大的涉外案件都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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