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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报警警察不管现象怎么看?

在当今社会上高空坠物现象发生事件时常的发生,高空坠物可以涉及到人为和自然现象之类,那么高空坠物报警警察不管的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讨论,那么到底高空坠物报警警察管不管?许多人都对于高空坠物报警警察不管现象怎么看?今天来给您介绍一下。高空坠物砸伤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很多人也曾经因高空坠物而受到了伤害,但自己经历了高空坠物后,就在现场找不到丢坠物者,此时自己想要报警也担心无证据。那么,高空坠物的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处理?本站我们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上就是有关于高空坠物的有关涉及到的法律条文,高空坠物报警也是一种不错的处理方式的,但是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你符合涉及到刑事责任或者是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进行报警或者等其他都处理方式,对于高空坠物报警警察不管现象怎么看?的问题我相信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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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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