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侵占罪有单位犯罪吗?

生活中我们可能缺乏侵占罪这样的概念,比如在路上捡到财物没有归还,但是失主报案了,那就构成了侵占罪。简而言之,侵占罪顾名思义就是侵占他人财物拒不归还。因此,关乎生活的法律知识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那么关于侵占罪有单位犯罪吗?本站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
  一、侵占罪有单位犯罪吗
  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在侵占罪中规定单位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单位不能成为侵占罪的主体。
  二、谁能起诉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根椐98条之规定,侵占罪告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因而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告诉的主体。对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告诉的,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告诉的主体,他们的这种“告诉”只不过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件情况,不能启动诉讼。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综上所述,关于侵占罪有单位犯罪吗的回答我们可以知道单位并不是侵占罪的主体,所以单位犯罪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另外,侵占罪这种罪行是需要被害人起诉才可以处理,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丢了财物自己不告诉法院,那法院是不可能会知道的,但如果主体是个人的话视性质严重可能会被判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情况下发明专利会被驳回
      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申请属于专利法......


·一、上海交警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交警总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上海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50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30375元。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服复议决定去哪个法院起诉
      不服复议决定去哪个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


·放款人可以涂改借条吗?
      放款人可以涂改借条吗?不可以涂改借条,已经写好的借条一般是不可以随意涂改的,但如果借条是书写错误进行修改的,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则是有法......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经济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经济补偿金吗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


·一、醉驾压金多少时间退还?
      一、醉驾压金多少时间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


·一般协议离婚负债怎么算
      一般协议离婚负债怎么算(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我们国家商品房的价格是跟土地的价格息息相关的,所以土地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房价,同样的当我们征地拆迁的时候也跟当地......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出租车撞人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出租车撞人赔偿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规定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规定并无区别,在撞人后需要根据交通部......


·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吗?
      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吗?一、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吗?公司股东分红按照任意盈余公积的比例分配,在分配股利......


·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