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由谁继承?

在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由谁继承?
  
  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对于公民来说是代表着资产的收入来源的,比如说农村承包的农业用地,或者是在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的这些问题民众都非常关心的,就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在长辈去世以后,留下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国家不会强行收回的。那么,在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由谁继承?
  
  一、在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由谁继承?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可以继承。
  
  继承法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但是收益可以继承。
  
  2、与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财产权。
  
  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二、继承法关于土地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分别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土地的性质来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
  
  三、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由谁继承的这个问题是要按照当事人自己的遗嘱来决定的,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当然是可以依法继承的,由谁继承这个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说在此之前都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有过任何的遗嘱,有继承资格的这部分人员对土地使用权继承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伤其实是非常的常见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伤其实是非常的常见的,对于工伤的相关规定我们大多数人也都有一定的了解。对于工伤认定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检验部门的,工伤认定我们......


·一、开车出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开车出交通事故如何处理?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


·复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复婚协议书需要公证吗首先复婚是不需要公证的,只需要在民政局去登记一下就可以了,将离婚证换成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关系了。复婚协议只是一般的协议......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吗?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识是在出现了债务人起诉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的情形时就会导致时效中断,民法通......


·信用卡诈骗罪还款有什么规定?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很多诈骗的案例,现在的诈骗手段也非常的厉害,对于诈骗我们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诈骗其中就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信用卡诈......


·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有哪些
      ?一、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都有哪些遗产分配原则是指依法继承人之间在分割遗产时应遵循的准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


·一般集资诈骗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一般集资诈骗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论是买商品房还是买二手房,其中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收房,收房
      无论是买商品房还是买二手房,其中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收房,收房就意味着交易的结束,但针对不同的房产,在收房的时候具体的流程也是不一样的。这其中......


·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


·一、怎么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一、怎么工伤认定如何申请?工伤员工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