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流程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1、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3、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种类当中就包括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或者是财产,这些扣押的物品将来是有可能会直接上缴国库,或者在行政办案的整个调查程序,全部的终结完毕了以后才会将扣押的物品应返还的,扣押物品的处理要结合具体的案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


·销售假药获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获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


·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失联怎么办?
      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失联怎么办?可以直接诉讼解决,如果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就业制度,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了对工作时间的......


·2023年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如何写
      具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如何写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


·不交罚金可以判缓刑吗
      不交罚金可以判缓刑吗,对于此问题小编先从字面意义解释,先说罚金,所谓的罚金指的就是惩罚自己的过错而被处罚的钱,所以说罚金对于刑罚来说是另外一......


·扒窃罪立案金额是多少可以处理?
      扒窃罪立案金额是多少可以处理?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工伤鉴定第2次结果不服怎么办
      实际上,员工在第一次申请当地的劳动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其鉴定结果就是有保障性的。虽然法律赋予了我国公民可以对工伤鉴定的结果依法提起行政......


·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吗
      可以。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


·一、交通事故撞伤糖尿病人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撞伤糖尿病人怎么赔偿?根据实际损害来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该怎么算
      我国法律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该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比如: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残疾赔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