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减刑间隔期的时间是多少?

很多罪犯在进行判处了有期徒刑以后是可以减刑的,但是减刑不可能一下就减完了,否则就可以一减到底,直接出监狱,完成刑满释放了,这就明显失去了惩治犯罪的目的,所以减刑中间要有一个间隔期才行,那么,你知道减刑间隔期的时间是多少吗?一、间隔期2年!死缓减为无期再减有期,再减刑时的间隔期是2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可直接减为有期徒刑15-20年,再减刑时的间隔期也是2年!二、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三、减刑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折叠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所以说,减刑间隔期的时间应该是是两年,在这两年期间无论你表现的再好,也不可以再进行减刑。但是不减刑不意味着那你就可以在这两年期间不好好表现,如果不服从对社会的改造,还是会人员取消减刑的,甚至有可能还会加重刑罚,毕竟判刑的就是要进行改造教育的一件事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
      商品房买卖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商品房买卖你知道商品房是如何进行买卖的吗?这其实是有一定的买卖程序,但是很多购房者其实并不清楚商品房买卖程序是......


·交通事故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


·采取监视居住条件具体有哪些
      采取监视居住条件具体有哪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可以退出吗?
      公司的设立在我国是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在这个手续的办理过程当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国家公司还存在着法人......


·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 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
      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关于合同的违约问题,不同的违约类型的违约的规定是不同的,事业单位合同违约赔偿和买卖违约赔偿就是两种类型的违约。那么,事......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一、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详细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


·房地产公司法人变更有什么流程?
      房地产公司法人变更有什么流程?在许多房地产公司无暇分身时,会设立法人并授予职权,来帮助自己处理一些公司事务或者参加一些会议。如果房地产公司......


·协议离婚不成功该怎么办
      相比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具有简单、快捷的特点,这也是很多离婚夫妻的首选离婚方式。但现实中并不是当事人想要协议离婚就一定可以的。若出现协议离婚不......


·法律上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


·武汉市工伤认定标准及如何办理?
      武汉市工伤认定标准及如何办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