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果已经确定了是属于工伤的事故

如果已经确定了是属于工伤的事故,在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下导致的不能上班的状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鉴定中的工资吗,当然是继续支付的。整个工伤鉴定区间内、治疗期间、疗养期间等都是由原单位按月发工资的。清楚这点就信了。
  
  若处于停工留薪期能拿到工伤鉴定中的工资吗:
  
  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赔偿赔偿待遇,不属于工资。
  
  若停工留薪期已期满能拿到工伤鉴定中的工资吗:
  
  如劳动者构成七至十级伤残:则劳动者应当恢复上班提供劳动,若未上班的则,用人单位可不发放工资。
  
  如构成五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用额外支付工资。
  
  如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则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此时应享受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可不用额外支付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有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在整个工伤期间,从伤情开始到能正常上班的这段时间,是能有工伤鉴定中的工资吗。只要能确定是属于工伤,病明确工伤的级别,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工资,如原单位不支付或拖欠支付是可以起诉的哦。祝你早日能够康复,身体健康 ,早日拿到工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申请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不予理睬怎么办?
      申请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不予理睬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过失决水罪如何认定
      实践中,要是行为人故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话,那么就会构成决水罪。而要是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话,则构成的是过失决水罪,这也是我国《刑法》中单......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矛盾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矛盾吗?交通事故赔偿与刑拘是不矛盾的,被执行人被刑事拘留的,仍然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被判刑后,仍然应......


·伤情鉴定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时,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这样好确定伤残等级,明确责任方的责任大小。伤情鉴定在人身伤害案件......


·醉驾自我辩护材料怎么写
      醉驾自我辩护材料怎么写本人对检察院指控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在量刑上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1、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极小......


·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么
      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么(1)协商积极赔偿事宜,书写谅解书,不追究刑事责任。(2)注意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上写明:1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


·离婚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争得抚养权
      离婚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争得抚养权一、离婚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争得抚养权1、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


·伤情鉴定与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关系
      伤情鉴定与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关系?伤情鉴定与诉讼时效中断是有关系的,因为做伤残鉴定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1、起诉。起诉行为......


·被继承人去世使用权房如何继承分配
      被继承人去世使用权房如何继承分配一、被继承人去世使用权房如何继承分配?使用权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被继承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不......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商办项目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现如今,在我国法律上规定,我们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比如说居住用地、文娱用地等,当然也包括商办项目......


·拐卖妇女罪既遂条件是什么
      拐卖妇女罪既遂条件是,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认为是既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