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形成了以法院判决为中心,检察机关干预公安机关侦查,提请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很少联系的直线型结构。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权力强大,影响控制着刑事诉讼后面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动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他们对抗公安机关的手段、措施却相对较少。公安机关拥有的权力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行政权,按照权力制约理论,行政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有效监控,以司法权制约警察权,是人们对警察天然侵犯性进行深刻认识的结果。我国的检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广泛,但过于分散和脆弱,对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实质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无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司法控制。这种刑事诉讼构造表面上看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式诉讼模式,目的是加强审前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就是以法院的审判为中心的,但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备一定的监督权力。因此,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属于一种直线结构的,因为人民法院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当中不会跟公安机关产生直接的联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起到一个中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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