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企业职工遭遇工伤之后想要申请工伤赔偿的话

在企业职工遭遇工伤之后想要申请工伤赔偿的话,首先要去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对于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来说,您既可以自己去申请,如果您没时间或者不方便的话,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可以代办工伤鉴定的,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工伤鉴定的资料供您参考。
  1、工伤认定、鉴定你可以自已去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去申请的,不过伤残鉴定还是需要本人过去才能鉴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只要办好委托手续和证件,律师可以代办工伤鉴定的。根据我国的工伤鉴定标准可以对于企业职工的工伤程度进行鉴定。进行工伤鉴定的相关部门对于企业职工工伤鉴定的结果,需要及时的送到申请人手中去。如果您对于代办工伤鉴定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纵火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放火罪该如何认定
      纵火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放火罪,这属于一种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导致火灾,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的话,那此时就会被认定为失火罪。一旦......


·仲裁恢复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确定、恢复以及解除,我们都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在进行恢复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仲裁恢复劳动关系的方式,但是,我们首先都是需要了......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
      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目前最为普遍的经济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在入职的过程当中,为了避免自身的法律权益受到侵犯,同时也是为了更......


·侦查人员如何询问证人?
      侦查人员需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嫌疑人确实有犯罪事实,并且也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才会终结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向检察......


·一、辞职后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么?
      一、辞职后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么?辞职后是不可以提前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因为只有辞职一个月内可以拿到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


·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加工承揽合同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吗除了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外,我们还有一种叫加工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付给承揽人报酬。......


·重婚过错方能分多少资产?
      重婚过错方能分多少资产?离婚案件中,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上比例上肯定会少于没有过错的一方,至于具体比例要根据具体的过错情形由法官裁量,因此过错......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


·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质权设立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