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陕西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陕西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各地由国家直接设立的卫生监管局,其实就是要对市场上的某些特殊的行业的卫生进行监督的。比如说在餐饮、服务以及医疗机构等这些卫生都必须要绝对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如果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企业的卫生方面做的非常的脏乱差,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够要求举行听证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陕西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陕西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全国各地的行政处罚当中的听证的法律依据都是一样的,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这种行政处罚就符合听证要求的话,肯定国家工作人员当时就会告知当事人的提出听证会的这种权利的。而且,卫生听证会也是由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来主持的,到时候,各方人员只需要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之下参加听证会即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加,交通事故更是大幅度增长,在交通事
      近些年来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加,交通事故更是大幅度增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更是时有发生,这其中涉及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就让我们的我们跟你......


·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而不用再去单位进行工作了,但是由于一些员工的特殊性,所以在这些人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单位依......


·厦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常常涉及到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参与公司的决定,其中关于股东股权的维护也有具体规定,若在进行变更转让时也是需要签署相应的协议......


·最高院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的
      最高院诉讼时效中断是怎样的诉讼时效中断之后的重新计算需要从诉讼时效的期间为开始进行重新计算。在行使诉讼时效时要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作为前提。从......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案时间需要看案情的复杂程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


·员工辞职时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折算?
      员工辞职时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折算?如果试用期内没有年假的,那么离职时,自然不能要求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说,未休年假的,具体工资计算如下:......


·一般工伤赔偿追偿权有吗?
      一般工伤赔偿追偿权有吗?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民......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


·债权债务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1、债务的可转让性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否则达成的协议将无效。依据法律......


·怎样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是怎样的?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敲诈勒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